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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六 章 增开/撤销交易账户
第 十一 章 基金转托管
第 二 章 账户管理
第 七 章 基金认购
第 十二 章 冻结与解冻
第 三 章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 八 章 基金申购
第 十三 章 非交易过户
第 四 章 基金账户的注销
第 九 章 定期定额交易
第 十四 章 基金分红
第 五 章 基金账户查询
第 十 章 基金赎回
第 十五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旗下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凡参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登记为准。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 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所含有的释义。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所指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如《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与本规则有差异,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五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的下列词语或者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基金管理人:指本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 基金合同:指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四) 招募说明书:指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五)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六)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七)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八) 会员单位: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具有合法的证券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九) 上证基金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可为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提供高效、自动、一体化的技术支持。
(十) 场内:指通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共同认定可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会员单位以上证基金通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场所。
(十一)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场所。
(十二) 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本公司委托并与本公司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公司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会员单位和场外代销机构。
(十三) 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直销中心或理财中心。
(十四)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十五)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十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十八)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十九) 基金账户:指中国结算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二十)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二十一) 上海证券账户: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二十二)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体日期见份额发售公告。
(二十三)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公司办理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自该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十四)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五) 开放日:指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时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15:00)之前,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时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则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基金募集期的开放时间可另行规定。
(二十六) 认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七) 申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八) 定期定额申购: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固定扣款周期、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二十九) 赎回: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十) 定期定额赎回: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固定赎回周期、时间和赎回数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赎回日在投资者指定交易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一种赎回方式。
(三十一)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三十二)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三十三) 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三十四) 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内会员单位营业部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三十五) 非交易过户: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遗赠等原因,中国结算将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划转至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三十六)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指中国结算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使该基金份额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冻结;基金份额冻结后,中国结算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份额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解冻。
(三十七) T日:指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三十八)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三十九)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登记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分红权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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